佛說自殺業報

 所謂無慈悲之心,於諸物命,輒自殺害,是名「自殺」。

佛學解釋人的性命結束,大概有幾種,全其天命而死者,謂之命盡死,反之而不順天命,自殺或被殺害之橫死者,謂之外緣死。《曇無讖所譯之大涅槃經十二》說:曾詳細分別說明性命福命二種死,倘若是命盡死亡,亦有三種:一者命盡,不是此生的福報已盡;二者是真的福盡,不是性命該盡;三者就是真的福命俱盡。因為外緣死亡者,亦有三種:一者非分之想,自己害死自己的行為。二者意外的為他人而死亡。三者自己與他人同時死亡。 

如果是發生在出家人更嚴重,善見律十一,就有一位比丘,因為平時婬欲亂心,就是修行不得力,雖然日夜加行欲制其心,卻仍然無法制止,自己稱說:「我持戒具足,何以捨戒還俗,我寧可取死。」因此,最後跑到耆闍崛山頂投巖自盡。

當時佛陀告訴所有比丘眾,不可以自殺身命,殺身者乃至不食,亦得突吉羅罪。若是出家眾聲並很嚴重時,看見身旁的眾僧及看病的道友辛苦料理,心裡頭也不舒服,就容易有這樣的念頭:「此等正為我故,辛苦乃爾,自觀壽命不得久活,而不食不服藥」;又有比丘眾,自己了解命情嚴重,那是因為壽命將盡,我對自己的修道瞭若指掌,已經無有罣礙。因此,而不進食而死亡,那就無罪。這兩種修行情況不同,一種是屬於無奈厭倦性命,另外一種則是修行對於性命的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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